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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1.11
發文字號: 府工使二字第102002652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臺南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
  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章建築之拆除依其位置、結構及實際現況,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一般違章建築,以現有人力及簡易機具辦理拆除。
(二)規模較大、執行困難或有危險性之違章建築,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
   委外執行拆除。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以達不堪使用程度為原則。
三、本府工務局應將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造列清冊,通知區公所定
  期巡查及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
四、優先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
(一)興辦公共設施工程須拆除者。
(二)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者。
(三)占用公共設施用地或已新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公園、綠地,致
   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者。
(四)新取得使用執照後未申請建築許可,增建或改建者。
(五)其他經本府列入重大政策或專案執行者。
   前項各款優先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應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建造
  日期及預算經費編列情形,由本府排定順序執行之。
五、涉及土地所有人要求拆除其地上他人之違章建築,以收回土地之私權
  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六、國有土地或市有土地遭佔用建築者,土地管理機關應依其土地遭佔用
  之相關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