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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須知」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1.08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02002251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須知」
法規名稱: 臺南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須知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及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之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本須知適用之路外停車場,其種類如下:
(一)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
   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
(二)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
   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三)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
   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
     前項第二款之車位數,得以一個機器腳踏車停車位換算為零點二個
  小型汽車停車位。
四、申請設置路外停車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
  變更及展延使用期限時,亦同。
(一)申請書封面。
(二)申請表。
(三)設置計畫。
(四)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線指示(定)圖。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路外停車場
     免附。
   4.標示申請基地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府要求檢具之文件。
五、審查及核准:
(一)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設置路外停車場案件後,會商有關機關依都市
   發展現況、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
   事項審查。
(二)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經本府交通局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使用期限依下列原則核定:
   1.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使用期限限制。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權利使用期限定之。申
        請展延使用期限者,亦同。
   2.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期限為五年。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權利使用期限定之。但
        以五年為限。申請展延使用期限者,展延期限自首次申
        請核准日起累計亦不得超過五年。
(四)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展延,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免經第一款審查程序,由本府交通局逕為許可:
   1.前次許可至本次申請期間無相關法令變更情事。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權利使用期限,與前次申請之權利使用期
     限相銜接。
   3.申請設置計畫內容,與前次申請設置計畫內容相同。
六、注意事項:
(一)第四點應檢具之文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十公分乘
   以二十一公分(A4)大小;以影本檢具者,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
   加蓋申請人或公司印鑑。
(二)申請案經許可設置後,許可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向本府交通局申
   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