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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1.04
發文字號: 府經工商字第102001653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
  丁種 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認定低污染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下列事業提出污染防治(制)計畫書或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所定管制標準之製造
  加工業,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以礦石或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
   金屬之冶煉。
(二)以原油為原料,從事石油、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
   煤油、柴油、燃料油之煉製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烯烴(乙烯、丙烯
   、丁烯、丁二烯)、芳香烴(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對二甲苯、
   鄰二甲苯、烷基苯)等之製造。
(三)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從事紙漿之製造。
(四)以礦石為原料,從事水泥之製造。
(五)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包括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及人用藥
   等原體之製造。
(六)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炭之煉製。
(七)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採濕式鞣革方式從事皮革之製造。
(八)從事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但僅摻配者不再此限。
(九)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從事橡膠原料、人纖原料、塑膠原料、石油
   化學品等中間原料或產品之製造。
(十)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或具宰殺作業之
   禽畜、水產類加工製造。
(十一)以蝕刻液、廢油、廢溶劑、廢酸、廢鹼等廢液或含非金屬之廢料
    (渣)為原料,從事資源回收之工廠。
(十二)從事電鍍、陽極處理、表面塗裝(包括熱浸鍍鋅)或以酸、鹼、
    有機溶劑從事蝕刻、洗滌等表面處理(包括廢五金酸洗)。
(十三)以基本化學原料,從事有機染顏料中間體或染顏料之合成製造。
(十四)從事紡織品染整作業者。
(十五)從事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鋅、溴化氰、硬脂酸鎘、硬脂酸鉛、
    有機過氧化物、氯、硫酸、鹽酸、硝酸、磷酸、氫氟酸、聚氨基
    甲酸脂合成皮、石綿、火藥、電池(包括鎳、鎘、鎳鎘、鉛、汞
    等電池)等之製造。
(十六)從事晶圓或半導體之製造。
(十七)其他經本府專案認定之事業。
三、新設預拌混凝土廠及瀝青混凝土廠,應檢附交通運輸計畫,會同相關
  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所稱交通運輸計畫應包括交通運輸所產生之空氣污染、噪音、
  道路服務水準、交通量變化、運輸線路圖、預估每日運輸車次及對鄰
  近道路之影響、運輸車輛種類及車輛出入行車安全管制、停車需求與
  設施及交通維持計畫等資料。
四、非前二點所列之事業者,認定屬低污染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