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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第五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12.28
發文字號: 府工使二字第1011095906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第五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據以擬定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
  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核定;變更時,
  亦同。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工務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
   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裝
   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
   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明
   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圖說經審核合格者,審查人員應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申請人
  應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審
  查機構得駁回其申請,並副知工務局。
八、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
  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特殊情形者,檢具理由向工
   務局申請並經核定者,施工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九、竣工經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不合格者,申請人應
  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或查驗仍不合格者,審查機
  構應報請工務局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