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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1.11.16 |
發文字號: |
府社照字第1010967611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
市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評估之失能者,有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必要,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一項以上失能或僅工具
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IADL)失能且獨居者。且符合失能老人接受
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年滿五十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
者。
本府專案核准補助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於本市之限制。
三、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
限如附表。
四、補助對象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購買輔助器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3.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託同意書。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二)租借輔助器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3.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託同意書。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1.申請表。
2.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3.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託同意書。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6.改善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補助對
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
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7.購買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
音器或火警閃光警示器者免附前目之文件。
五、補助對象應於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輔助器具購買
、租借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費用:
(一)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須為自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
內)及補助對象匯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但因故不能提出者,得檢
具家屬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二)領款收據。
(三)廠商切結書。
(四)輔助器具使用照片。
(五)申請輔助器具租借者,檢具輔助器具租借證明。
(六)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檢具施工前後照片。
前項補助對象辦理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期
間逾十二月五日者,應於十二月五日前辦理完畢,並向本中心請領補
助費用。
六、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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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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