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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自100年3月29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0.04.08
發文字號: 南市教中字100024970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自100年3月29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為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需要
  ,特訂定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典試工作
(一)命題酬勞
   1.論文題、申論題、混合命題(均含參考答案)每科或每套新臺
     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三千元。
   2.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新臺幣五十元至新臺幣一百元。
   3.測驗題審查費每題新臺幣三十元至新臺幣四十元。
   4.入闈委員決定試題每次考試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題
     庫抽審試題委員每次考試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三千元;另居
     住臺南市以外地區之委員,另支給交通費。
(二)口試委員酬勞
   1.一般考試每人半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全日支
     給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四千元。
   2.局外之口試委員,除支給口試酬勞外,居住臺南市以外地區之
     口試委員,另支給交通費。
(三)閱卷酬勞
   1.採混合命題者(含單一命題、選擇題、填充題等),每本(份
     )每閱新臺幣三十元至新臺幣四十元。
   2.論文試卷、申論卷(含有計算題卷),每本(份)每閱新臺幣
     四十元至新臺幣五十元。
   3.評閱試卷者,其本(份)數不及申論卷四十本(份)者概按四
     十本(份)致酬。如無人到考至無卷可閱者,抑或因故未能或
     不願閱卷者,一律不予酬勞。
三、試務工作
(一)考試前工作酬勞
   1.審查應考試資格酬勞:每件新臺幣五元至新臺幣六元。
   2.報名表件審核暨檢查試卷(含試卷彌封)工作酬勞:每件新臺
     幣四元至新臺幣五元。
(二)考試期間工作酬勞
   1.試務督導每天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三千元;試務主任、試務
     副主任半天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全天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2.各組組長、試區主任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全天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3.巡場主任、試區卷務負責人半天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九百元
     、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
   4.辦理試務各組工作人員半天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九百元、全
     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5.考場監考人員工作費每人每節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6.考試期間試區考場處住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八
     百元,均不得另行報支交通費。又每一場所住宿以職員一人、
     工友一人為原則,並以男性為限。
   7.題務組長入闈期間工作酬勞半天新臺幣八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
     、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新臺幣二千元;題務組工作人員入
     闈期間工作酬勞半天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八百元、全天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至一千五百元;闈內總校每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至新臺幣三千元;試答試題人員比照題務組工作人員入闈期間
     工作酬勞減半支給。
   8.試區考場保管試題處安全警衛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
   9.試務講習會議出席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至新臺幣二百元,不得
     跨組重複支領。
   10.甄審委員會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
      。
(三)閱卷期間管卷酬勞
   各項考試管卷人員,每天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分為二班
   。平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支新臺幣新臺幣一百元至
   二百元,下午五時至九時支新臺幣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元,假日每
   人每班支新臺幣八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
(四)資訊作業酬勞:
   測驗式試卷(包括驗卡、讀卡、登算分、統計等作業),每卡新臺
   幣五角,複閱亦同(複閱至多以三次為基準)。
四、一般規定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辦理考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
   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二)前列各地點列有另支給交通費者,依下列規定支給:
   1.居住地區航線或高鐵可達者,支給往返飛機或高鐵經濟艙的票
     價款,並須檢具票根。
   2.其它地區人員支往返自強號火車票價款。
(三)本表中各委員住宿費請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簡任級人員住
   宿費支給(臺南市以外地區委員支領)。
(四)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試務工作,不得支
   領試務酬勞(入闈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五、本支給要點視本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收入費用,酌減
  本表所訂定各項考試工作酬勞等費用。
六、本支給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核定後實施辦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