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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數位化,並提
供防救災使用,及增加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辦理建築申請案件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其從業人員繳交建築執照電子
圖檔清稿或核准副本時,其電子圖檔之紙圖右下角應有二維條碼;電
子圖檔及清冊應燒錄為光碟片繳交本府,或上傳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
三、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地籍套繪圖、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圖
、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各層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各層平面
圖、各向立面圖、地籍套繪圖、綠化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計
算書。
(二)變更設計:如有變更之地籍套繪圖、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圖
、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各層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各層平面
圖、各向立面圖、地籍套繪圖、綠化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計
算書。
(三)使用執照: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
各層面積計算表、或必要之筏基竣工平面圖、各層竣工平面圖、各
向竣工立面圖及綠化竣工平面圖。
四、建築圖檔格式為PDF,電子圖檔之命名方式如附件。
五、建築執照圖電子檔送件清稿或核准副本燒錄光碟時,電子檔應通過建
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經建築師數位簽章。
六、電子圖檔清冊應利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V8.0或以上之電子簽章版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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