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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11.02
發文字號: 府都綜字第101092536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容:
一、為確保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順利進行,及維
  持會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開會時除出席委員、列席者及各級民意代表外,旁聽之居民、居
  民代表及相關團體等,得向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進入會場
  或旁聽區,並登記發言。
三、本會會場設置簽到處,供參加會議人員持開會通知簽到。
   申請發言之民眾或團體,發言人數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代表。
   申請至旁聽區之總人數為十五人,超過十五人者,由本會工作人員
  安排至適當地點。
   前二項發言或旁聽人數,主席得考量個案相關民眾與團體人數多寡
  ,及不同利益當事人或團體等情形,徵詢出席委員同意後,酌予調整
  之。
四、列席者應至會場旁之會議準備室或旁聽區等候本會通知入場。
   本會開會必要時得請警衛人員協助維護會場秩序。
五、參加會議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會議中不得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發言者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限。但經主席徵詢出
   席委員同意後,得調整發言時間。
(三)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各級民意代表、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及相
   關團體等均應離開會場。
(四)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器
   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不得於會場內或旁聽區大聲喧嘩、鼓譟,及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勸阻不聽、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
  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或本會得制止或令其離開旁聽區或會場。
   本會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
  經其同意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