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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廠商國外參展申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日期: 108.12.04
發文字號: 南市經資字第108138751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廠商國外參展申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廠商國外參展申請補助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
    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
    拓展國外貿易與商機,特訂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廠商國外
    參展申請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市廠商個別參展: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
      或商業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同一申請廠商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三)每一本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8. 1平方公尺
      以上。
(四)同一展覽項目已申請或獲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
      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
      ,或參加之展覽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如
      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
      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第一款所稱之公司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三、補助金額:
(一)本市廠商個別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補助3
      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千元,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攤
      位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一本市參展廠商年度補助上限10萬元整。
(二)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
      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局公告之。每年度補助
    款用罄即截止申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
    公告受理申請。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廠商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
      3.經費預算表(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核銷之經費項目)。
      4.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本局規定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廠商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三)第一款文件應依順序排列,並於資料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六、審查:
(一)本要點採用紙本資料隨到隨審,並以審查資料寄出之郵戳或本局收
      件之時間作為先後順序之判定,若有相同者,則以有本府重大投資
      列管、參加本市廠商協進會、研發聯盟、贏地創新育成基地、獲得
      SBIR 補助、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專案貸款、入選百家好
      店之廠商為優先審查,若仍無法判定先後順序,則以抽籤決定之。
(二)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及專家團隊就申請案件
      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攤位數、參展經費)、參展地點、經
      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國外工商展覽,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推廣
      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
      地點於國外者,可參考國貿局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及專家團隊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展覽取消
      、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依第二點第一款
      之受補助廠商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經費預算表。
(二)第一款文件應依順序排列,並於資料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廠商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
      已參展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整體參展形象照片
          或圖示、參展活動照片)及電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
          分攤表;受補助項目之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廠商名稱相
          同)。
      6.領據。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參展活動照片應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第一款文件應依順序排列
      ,並於資料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三)申請撥款之印章需與原申請書相符;除支出原始憑證外,申請文件
      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廠商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
      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撥款。
(五)核銷應注意事項:
      1.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本市廠商個別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
          攤位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請於臺南市政府網頁之市府識
          別下載市徽圖檔),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 A4 尺
          寸以上,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請勿浮貼、使用立牌或由人員
          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本市
          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廠商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
          現攤位使用情況之照片。
      2.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並請會計人
          員簽章。
      3.受補助項目之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
          展覽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參考
          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
      4.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個別廠商參展者,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
          本府識別標誌、或以浮貼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或由人員手持揭
          示本府識別標誌,扣減百分之五補助金額;另如有參展事實(
          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扣減百分之五
          補助金額。
      5.受補助廠商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和參展總
          經費)低於原規劃內容百分之六十(含)至百分之八十,依落
          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百分之六十者,則不予補
          助;其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參展總攤位數/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A≧0.8,不扣款
     0.6≦A<0.8,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乘以(1-A)
     A<0.6,不予撥款
(六)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七)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廠商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
      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受補助廠商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廠商自行負擔。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廠商須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
      果發表。
(三)受補助廠商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第二點之
      資格。
(四)受補助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導、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五)受補助廠商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六)受補助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
          假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受補助廠商如有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參展完成後1年內,廠商須配合市府之成果績效調查。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