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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11 |
發文字號: |
府社身字第1081055374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
法規內文: |
二、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指設籍於本市,年滿六十五歲,領有中度或輕
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達十二%(含)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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