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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0.04 |
發文字號: |
府社兒字第108083712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
法規內文: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八人。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八人。
(三)兒童及少年代表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七、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
團體及少年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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