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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考核區公所維護管理公園綠地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日期: |
101.08.01 |
發文字號: |
南市工公園二字第1010633117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考核區公所維護管理公園綠地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考核區公所維護管理公園綠地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
稱區公所)維護管理公園、綠地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受委託管理公園、綠地之區公所。
三、本局為考核區公所維護管理公園、綠地績效,得設考核小組。
前項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派
員組成: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考核小組每年考核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考核次數。
五、考核內容包括公園、綠地整體成效與硬體設施、植栽之環境管理維護及
民間參與程度等事項;其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六十九分以下者為丙等。
六、考核成績經評定為甲等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第一名:頒發機關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及獎牌一面,承辦單位主管及承
辦人員各記功二次,區長記功一次。
(二)第二名:頒發機關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及獎牌一面,承辦單位主管及承
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區長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頒發機關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牌一面,承辦單位主管及承
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區長嘉獎一次。
(四)第四名:頒發機關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牌一面,區長、承辦單位主
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五)第五名:頒發機關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牌一面,區長、承辦單位主
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六)經考評為甲等未獲前五名: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經評定為丙等者,區長、承辦單位主管及承人員各記申誡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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