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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施工勘驗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工務局
應指定現場勘驗: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放樣、一樓頂板及屋頂板施工部分
。
二、三樓以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樓頂板施工部分。
三、十層樓以上建築物,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五層
樓應增加樓版勘驗一次。
四、經工務局認有必要者。
前項但書第一款經指定現場勘驗者,因公共安全有緊急施
工必要,承造人得報經監造人同意後先行施工,並於施工次日
起十日內會同監造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工務
局審查,並指定其餘樓層現場勘驗。
前二項經指定現場勘驗者,工務局應於三日內派員會同承
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現場勘驗,並於建造執照註記
;無需設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者,應會同承造人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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