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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07.1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72988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騎樓地寬度,指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
     面之最小垂直進深距離。
第 三 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供建築基地
     使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商業區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二、中西區、東區、南區、北區、安平區與安南區(以下
         簡稱中西區等行政區),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
         五公尺以上者。
       三、非屬前款之行政區(以下簡稱永康區等行政區),住
         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
       四、中西區等行政區非屬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
       五、面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臺南市都市計
         畫案內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各種使用分區。
       六、中西區等行政區,不屬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
         五款之使用分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七、永康區等行政區之工業區,除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
         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因地形特殊或都市景觀需要,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後,送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地區及路段或都市
     計畫案說明書特別註明者,得免適用本標準。
第 四 條  騎樓地之寬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西區等行政區路寬未滿十四點五公尺,留設三點五
         公尺;路寬十四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留設三
         點七五公尺;路寬二十公尺以上,留設四點二五公尺
         。
       二、永康區等行政區路寬未滿十五公尺,留設三點五公尺
         ;路寬十五公尺以上,留設四公尺。
       前項第一款中西區等行政區非屬計畫道路及市場用地之公
     共設施用地,臨接計畫道路側應依該款規定設置無遮簷人行道
     ,並適當植栽綠化,人行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永康區等行政區之工業區,自建築線退縮三公尺留設無遮
     簷人行道。
       第一項道路交叉處其截角長度,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其截角處騎樓地寬度,應依較寬道路之規定留設。
第 五 條  騎樓柱正面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之距離,在中西區等行政區
     者為二十五公分,在永康區等行政區者為五十公分;騎樓淨寬
     度及淨高度之標準,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及三公尺。
第 六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地面應
     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
     分,除地面舖設因地勢限制,經本府核准者外,應與鄰地接觸
     面齊平,不得設置台階或足以影響騎樓觀瞻之任何阻礙物,並
     應向道路方向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第 七 條  騎樓地表面應以防滑材質適當鋪設。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