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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11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63947A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容:
第 一 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妥善保存歷史街區內傳統建築
     群及周邊環境風貌,促進歷史街區再造,活化歷史文化空間,
     以振興地方藝術文化和產業經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市歷史街區之歷史、文化與獨特性,以永
     續、前瞻之觀點致力營造文化環境及發展文化產業。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歷史街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之
         街道或結合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價值之建築群
         所形成之環境。
       二、歷史老屋:指位於歷史街區內或其周邊具歷史、文化
         ,並有保存再生價值之建築物。
       三、歷史街區振興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振興方案):指依
         歷史街區所在地之歷史、文化等特色所規劃之執行方
         案。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歷史街區之調查研究、振興方案、獎勵、
     補助、爭議及重大違規等事項,得設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特色之歷
     史街區,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前項提報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歷史街區範圍:範圍應套繪地形、地籍圖。位於都市
         計畫區內者,應套繪都市計畫圖;位於非都市計畫區
         者,應套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使用地編定類別
         。
       二、歷史老屋之指認及其地籍範圍之標示。
       三、非位於歷史街區中,但深具歷史、文化保存再生價值
         之歷史老屋,其指認、標示、保存與再生工作之認定
         。
       四、人文、藝術或其他應維持歷史風貌價值之判定。
       五、振興方案原則之擬議。
       六、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應提列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建議
         修改事項;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應提列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建議修改事項。
       七、其他有助認定歷史街區之事項。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應於歷史街區劃定公告前舉行公聽會,聽取歷史
     街區範圍內所在地居民之意見。
第 八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歷史街區,主管機關應研提振
     興方案;必要時,得委託所在地區公所為之。
       前項振興方案內容如下:
       一、獎勵及補助金額之擬定。
       二、歷史街區、歷史老屋公共空間及環境景觀之執行或改
         善。
       三、歷史街區廣告招牌、門牌或其他街道家具設計內容。
       四、歷史街區建築物臨接計畫道路、現有巷道之形式、材
         質或色系等設計規範。
       五、歷史街區、歷史老屋特色產業輔導計畫。
       六、執行期程。
       七、其他有助振興歷史街區、歷史老屋之事項。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如下:
       一、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基金會或其他以歷史街
         區營造為宗旨之法人及團體。
第 十 條  前條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歷史街區內公共空間之整建或修建。
       二、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建或活化經營。
       三、經營歷史老屋之項目符合歷史街區風貌。
       四、第八條第一款之補助事項。
       五、保存、振興或推廣歷史街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事項。
       前項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依本自治條例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但有特殊情
     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十二 條  依本自治條例核准補助,三年內不符補助目的者,主管機
     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命其繳回補助款項。
       前項年限主管機關得視補助金額予以延長。
第 十三 條  主管機關對於參與歷史街區、歷史老屋保存、振興事業執
     行成效優良者,得予表揚或獎勵。
第 十四 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所提事項,於歷史街區公告後,
     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為臺南市政府施
     政計畫之重大建設項目,以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