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內文: |
二、督導小組組織:
(一)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
本局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
事宜,由本局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督導小組日常事務,由本局工程企劃科科長兼任。
(二)本小組進行督導工作時,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本局
副總工程司擔任領隊。
(三)成員由本局幫工程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內聘委員,於個案工程品質
實施督導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督導工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依工程性質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
擔任外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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