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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7.07
發文字號: 府社身字第106070224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之審核
    ,並有效建立輔具使用、評估及檢核追蹤等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社會局受理申請輔具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輔具項目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
      )規定不須評估或僅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
      用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輔具項目依補助基準表規定須辦理評估者,應將完成之輔具評
      估報告書送交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後由本府社會局核定。
三、前點第二款審核小組之組成及開會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得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與服
      務需求評估作業專業團隊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為之。
(二)審核小組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開會應有三
      名以上專業人員出席。
四、有關申請輔具費用撥付及補正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撥付補助款時,應檢附輔具購買或付費憑證、補助基準
      表所定應備文件,如須經評估之輔具,得由本府社會局設置或委託
      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出具之輔具檢核與追蹤之紀錄或報告。
(二)申請人文件未備齊者,本府社會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不予受理。
五、本府社會局設置之輔具服務單位應於受理輔具檢核與追蹤後十日內完
    成檢核作業,並將檢核與追蹤紀錄或報告送交申請人。
六、為瞭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服務使用狀況,應依以下列方式辦理輔具
    補助項目查核:
(一)本府社會局於每月五日前,依各區公所已完成輔具撥款核銷件數,
      提列其中百分之十五以上,由各區公所派員實地訪查輔具購置與使
      用情形,並於當月二十五日前,將查核結果函送本府社會局備查。
(二)本府社會局於每月五日前,依前一個月完成輔具撥款核銷總件數,
      擇取其中二十件,由本府社會局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派
      員追蹤查訪,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查訪結果函送本府社會局備查。
七、申請人應配合輔具檢核與追蹤輔導查核之進行,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