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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市有空地認養及代管維護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0.12.08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941292B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市有空地認養及代管維護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空地認養及代管維護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土地再利用,提升市容環境
    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權尚未開闢或尚無處分計畫
    之土地。

三、本府所屬以外之各級機關學校、立案之法人團體、設有登記之公司企
    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市有空地。

四、本府所屬之各級機關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代管市有空地。里辦公處
    提出申請者,由區公所辦理代管,交里辦公處協助維護。

五、空地認養、代管設置類型如下:
(一)綠美化。
(二)臨時停車場。
(三)運動場。
(四)其他公益性活動場地。

六、空地認養、代管方式以暫時性、公益性為原則,不得有營利行為且不
    得限定使用對象。

七、空地認養、代管單位應檢附申請書,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八、認養申請經本府土地管理機關核准者,於設置前應與本府土地管理機
    關簽訂空地認養維護管理契約,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經本府土地管
    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九、代管申請由本府土地管理機關核准者,免訂契約,期限最長為三年,
    期滿經本府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十、於認養、代管期間內本府土地管理機關另有用地需求或認養、代管單
    位違反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時,本府得逕為終止認養、代管關係,認
    養、代管單位應配合返還且不得要求補償。

十一、認養、代管單位維護績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十二、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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