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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土地再利用,提升市容環境
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權尚未開闢或尚無處分計畫
之土地。
三、本府所屬以外之各級機關學校、立案之法人團體、設有登記之公司企
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市有空地。
四、本府所屬之各級機關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代管市有空地。里辦公處
提出申請者,由區公所辦理代管,交里辦公處協助維護。
五、空地認養、代管設置類型如下:
(一)綠美化。
(二)臨時停車場。
(三)運動場。
(四)其他公益性活動場地。
六、空地認養、代管方式以暫時性、公益性為原則,不得有營利行為且不
得限定使用對象。
七、空地認養、代管單位應檢附申請書,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八、認養申請經本府土地管理機關核准者,於設置前應與本府土地管理機
關簽訂空地認養維護管理契約,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經本府土地管
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九、代管申請由本府土地管理機關核准者,免訂契約,期限最長為三年,
期滿經本府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十、於認養、代管期間內本府土地管理機關另有用地需求或認養、代管單
位違反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時,本府得逕為終止認養、代管關係,認
養、代管單位應配合返還且不得要求補償。
十一、認養、代管單位維護績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十二、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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