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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2.14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06017202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生育,減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
    市)市民學前教育經濟負擔,積極營造本市友善教養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取得資格者。
(二)家庭寄養幼兒:指依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規定,並經本
      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三)身心障礙幼兒: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法定代理人依法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五)代辦費:指依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就讀本市合法立案幼兒園,且於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未滿五
      歲學齡幼兒。
(二)本國籍且設籍本市。申請第四點第二款幼兒教保券補助者,須於當
      學期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
(三)就讀本市合法立案幼兒園滿一個月。
四、補助名稱、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學費。
(二)幼兒教保券: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並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
          (1)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補助學費、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教育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
          幣九千元。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補助學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補助原則:
(一)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
(二)除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者外,不重複補助。
(三)幼兒具多重身分者,擇一擇優補助。
(四)補助總金額不得逾幼兒全學期應繳費用總額;因故離園或於學期中
      入園者,以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已受領補助金額高於實際繳費金
      額者應繳回差額。
(五)本市之就學費用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就讀私
      立幼兒園者,應優先申請中央各該項補助,金額未達本要點之補助
      金額者,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補助其差額。
六、補助作業程序:
(一)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
      月十五日。但幼兒逾補助申請截止日後始就讀滿一個月或入園就讀
      ,或依第五點第五款,向教育局申請補助差額者,以第一學期十二
      月十五日、第二學期六月十五日為補助申請截止日。
(二)第四點第一款補助,經就讀之幼兒園檢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相
      關設籍文件後,由幼兒園逕予減免。
(三)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於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交由幼兒園向教育局辦理。
(四)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請領
      清冊、繳費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教育局申請。
(五)補助款撥付方式,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幼兒園得免轉撥;未預先
      減免或扣抵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發申請人
      。
七、教育局為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八、幼兒園對於各項補助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五點重複補助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