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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0.11.28 |
發文字號: |
府都管字第1000829623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罰鍰分期繳納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其職權並依申請,准予
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
額者。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四、分期繳納期間,每一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期。
但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十二期。
五、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
罰鍰,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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