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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並自101年4月25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5.02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10347729B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並自101年4月25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
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辦理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之查估,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
  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與
  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
三、特殊保留地之地價,應以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
  析比較其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及位置差異程度增減估
  計之。
   前項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計之:
(一)毗鄰各非保留地平均計算之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地價
   乘以各區段線長度之積之和)/(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之和)
   。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單項
   因素修正率總和)/(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之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平均計算之區段地價×(1
   +總修正率)。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
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情形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
  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為地價。
五、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名估價人員估計,其估價結果差距
  在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另派一名估價人員估計。
   前項估價結果,應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