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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9.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51003773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第二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
內
容: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建物整修類: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建,單次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文化經營類:以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
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事業經營,每月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教育推廣類:歷史街區、歷史老屋保存活化之教育推
廣等計畫,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其他類: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他有關歷史老屋、歷史街
區之振興事項,每件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