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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1.04.26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10343299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
內容: |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於徵收前供臨時建築使用,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
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
及最大建築面積如附表。
第 四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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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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