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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04.26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343299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容: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於徵收前供臨時建築使用,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
     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
     及最大建築面積如附表。
第 四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