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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並自101年5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4.11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1005320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並自101年5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並促進公共工程及公有建
  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業務,特設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
  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區公所辦理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之跨工程、
   跨機關及跨直轄市、縣(市)協調事項。
(二)有關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與費用編列
   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經本府工務局核准受理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之協調及策
   劃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本府所屬機
  關(單位)及本市轄區內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各一人兼任:
(一)經濟部水利署。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三)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四)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五)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
(六)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七)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八)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務段。
(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
(十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十五)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十六)教育局。
(十七)農業局。
(十八)經濟發展局。
(十九)觀光旅遊局。
(二十)工務局。
(二十一)水利局。
(二十二)地政局。
(二十三)都市發展局。
(二十四)文化局。
(二十五)環境保護局。
(二十六)主計處。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總工程司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辦理,並得視各土石方議題邀集有關機
  關(單位)研商。
五、本小組為辦理營建賸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學者或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六、本小組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能親自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對外行文,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