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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南瀛天文教育園區門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南瀛天文館門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9.02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866985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南瀛天文教育園區門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南瀛天文館門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天文館門票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南瀛天文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參觀天文展示館:
              一、六歲以下持有身分證明或身高一百十五公分以下。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身分證明。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符合前項第三款情形者,得免費參觀星象劇場。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