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德元埤荷蘭村場地申請使用須知」,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日期: 103.07.21
發文字號: 南市觀風字第103068060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德元埤荷蘭村場地申請使用須知」,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德元埤荷蘭村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容:

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德元埤荷蘭村場地(
  以下簡稱本場地)之申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定場地使用範圍、相關費用及使用時段詳「臺南市德元埤荷
  蘭村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三、本場地使用採預約登記制,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至前一日於網
  路預約登記或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向本局德元埤旅遊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德元埤旅服中心)提出申請,審核結果將以電子
  郵件或電話通知。
四、申請人即團體代表人,申請人需年滿十八歲,並負責該團成員活動安
  全及場地之清潔維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取消,已使用者應即離場
  ,並於一年內不受理申請,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但得申
  請退回已繳費用: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違反本須知規定,經本局人員制止不聽者。
(六)未經本局同意,將本局列為活動相關單位者。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六、場地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汽車營位車輛須停放於營位內,其餘場地使用者車輛須停於停車場
   內,勿佔用其他空間。
(二)本場地除露營區及烤肉區外,嚴禁生火炊事,並不得於地面或野餐
   桌上生火。
(三)本場地禁止使用發電機、高分貝音響設備、電磁爐、電烤盤、電暖
   器等器材,並嚴禁攜帶與使用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四)本場地禁止酗酒、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之行為。
(五)本場地晚上十時以後嚴禁喧嘩、歌唱。
(六)本場地周遭水域嚴禁垂釣與捕撈,並嚴禁於非露營區搭(紮)營。
(七)園區開放空間申請使用需檢附使用計畫書(計畫書範本如附件一)
   ,經本局核可方得使用,並應依核可之使用計畫書內容執行。
(八)離場前須將場地清理回復,並將垃圾打包置放於指定地點。場地如
   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申請人須負賠償責任。
(九)如遇天災、氣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場地須關閉使用時,應遵守
   本局人員通知,迅速離場,申請人得於事後申請退回已繳費用。
七、場地已完成預約,因故需取消時,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七日,以電話
  或電子郵件通知德元埤旅服中心取消。未依規定申請取消者,半年內
  不受理其申請。
八、場地使用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日期至德元埤旅服中心辦理報到(報到時間上
   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提供身分證件確認身分及繳交相關費用。
(二)申請人須詳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德元埤荷蘭村場地申請使用
   須知」,並切結遵守,始得使用場地(如附件二)。
(三)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時間截止前,結束場地使用,並將場地清理回
   復原狀交還本局。
(四)本局人員會同申請人確認場地回復原狀且無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者
   ,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後,申請人始得離場。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