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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買低碳車輛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6.24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587629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買低碳車輛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買低碳車輛補助辦法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或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准籌備,經營臺南市市區客運路線之市區汽車客運業(
          以下簡稱客運業)。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之低碳車輛其樣式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動公車、油電混合公車或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
         新公告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公車。
       二、地板型式為低地板,並應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有關低地板大客車之規範。
       三、除乙類大客車外,車輛車體須臺灣車體廠製造。
第  四  條  低碳車輛之補助額度如下,並得視預算情形予以公告調整
          :
       一、電動公車(含必要充電設備)補助款以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為限。
       二、油電混合公車補助款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新公告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
         標準之柴油公車補助款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款加計中央補助款最高不得超過車體總價(不含
          營業稅)百分之四十九。
第  五  條  低碳車輛之補助,客運業應檢具低碳車輛申請補助營運計
          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資金來源。
       二、車輛規格:底盤生產廠商、車體打造廠商、車上設備
         功能、廠牌、型式、年份、馬力、噸位數。
       三、時程計畫:生產、試車、驗車、掛牌及營運等時程。
       四、營運計畫:營運路線、各營運路線車輛數、停靠站、
         每日營運班次等。
       五、維修計畫。
       六、節能減碳效能分析內容。
       七、其他本府指定項目。
第  六  條  客運業應依核准之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所載時程計畫與營
          運計畫完成所有車輛及人員籌備並加入營運。
            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營運者,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本府
          准予延長,並以六個月為限,經准予延長屆期未營運者,廢止
          其核准補助款,並追繳已申領之補助款;未於屆期二個月前報
          請延長或未准予延長時,本府得於屆期次日起按日減少每車千
          分之二之補助款金額,逾二個月廢止其核准補助款,並追繳已
          申領之補助款。
第  七  條  客運業於核准補助購置低碳車輛後,檢附底盤及車身未掛
          牌前具結無銀行貸款證明、載明造價之購車契約影本向本府申
          請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價款,並於該車輛營運滿一個月後再
          檢附購車付款發票影本、優惠之退稅費證明、財產目錄或對帳
          資料及核准營運計畫等書面影本,申請撥付其餘補助款。
            購車契約或發票及營運計畫書影本經發現有偽造、變造情
          事或有浮報價格者,未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已申領者,追繳
          之,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  八  條  經核准補助購置之低碳車輛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為移轉
          行為或移作他用,違反者以十二年平均折算,依比例追繳補助
          款。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