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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社會教育,加強文化
藝術,發揮臺南市歸仁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
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歸仁文化中心所屬演藝廳、國際會議廳、會議室、研
習教室及廣場。
二、新化演藝廳。
第 四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或公司舉辦活動符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文教活動。
二、各項藝文展演或教學育樂之活動。
三、國際性文化交流或學術性集會演講之活動。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許可使用;已許可者,得停止其
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政策。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非屬社教意義之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或設備之虞。
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與本中心宗旨不符。
第 六 條 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下列時段: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間七時至十時。
晚間時段不得超過十時。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延長之。
第 七 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演藝廳,應於使用前三十日檢附申請表及
切結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其餘場地,應於使用
前十日檢附前述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
用費應於使用前七日,一次繳清。
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之收費基準,詳如附表。
第 八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無息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主管
機關,得退還所繳納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不
能使用期間之所繳納費用。
三、主管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
人改期;不能改期者,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第 九 條 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應注意維護,有損毀或短少,申
請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主管機關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
啟用燈光、音響、舞臺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需增加照明或其
他電器設備時,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有關人員准許。
需在本中心場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臨時搭建物
等,應於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
施、人員意外保險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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