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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龜丹溫泉體驗池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5.28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490575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龜丹溫泉體驗池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龜丹溫泉體驗池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龜丹溫泉體驗池票價分類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成人及十二歲以上青少年
         適用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適用對象如下:
       (一)持有年滿六十五歲身分證明之本人。
       (二)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持有退休公務人員證明或榮民證之本人。
       三、團體票:新臺幣四十元。適用對象如下:
       (一)四十人以上團體。
       (二)遊覽車團體入園。
       四、市民票:新臺幣二十五元。持有本市市民證明者適用
         之。
       五、優惠票:新臺幣十元。適用對象如下:
       (一)持有本市楠西區區民證明之本人。
       (二)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票價:
       一、本市市民持有年滿六十五歲身分證明之本人。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其本人及隨同照護者一人。
       三、持有依志願服務法所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本人。
       四、未滿三歲之兒童。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