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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 103.02.13
發文字號: 環空字第1030012155A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容:

一、為鼓勵本市餐飲業者設置油煙污染防制設備(以下簡稱防制設備),
  有效減少空氣污染量,以維護業者與鄰近住戶的健康與生活環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餐飲業,係指從事烹飪之餐飲業者。
四、餐飲業者設置防制設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防制設備補助
  :
(一)設立於本市之餐飲業者且實際從事餐飲業務或承攬經營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之餐飲業務者,但同一負責人或已獲得補助者,不得重
   覆申請。
(二)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後設置並於本市轄區內使用之防制設備。
(三)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期限內(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九月
   三十日)提出申請。
(四)申請補助應檢具文件如下:
   1.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3.申請人存摺影本及購買憑證正本(如附件三)。
   4.油煙防制設備裝設證明相片(如附件四)。
   5.油煙防制設備補助審核表(如附件五)。
   6.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申請補助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未 委託他人者免檢附(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7.切結書、油煙防制設備保養維護紀錄表(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
   8.營業場地為申請人承租,應併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出租人加裝
     油煙 污染防制設備同意書(如附件十)。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五、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金額:每家餐飲業者補助金額,以裝設
  油煙污染防制設備金額之三分之二計算,最高上限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原則,並應專款專用,超額部分由各餐飲業負責人自行吸收。
六、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申請期限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九
  月三十日止,依民眾陳情多次之業者優先辦理,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
  補助期間內提出申請(以本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補助者應於前述補助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期限屆滿前,補助
  總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
八、申請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程序: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設備設置完成後填具申請書與應備文件送交本局
   進行書面審查,以利本局進行現場勘查及審核工作,經確認設備裝
   設完成並可正常操作後,即進行補助費用核發作業。
(二)委託他人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書之身分證明。
(三)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本局通知,申
   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補正,屆時未補正或未依補
   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逕行退回其申請。
九、經實地勘驗裝設並審核通過者,依申請表所填列之受款人存摺影本帳
  號電匯補助款。
十、本局對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申請補助者不得規避或拒絕。
十一、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補助款;已發給補助款者,
   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規定設置覈實辦理;防制設備新
   設一年內不得拆除或停用,有變更防制設備者,應報請本局同意後
   ,始得辦理變更。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
   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本局
   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局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受補助業者不得拒絕。各申請補助者
   ,應依補助規範確實執行。發現有浮報、造假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所補助金額全數追回。
(三)本局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時,申請裝設場所應出示防制設備及保
   養維護紀錄表,查獲未紀錄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
   得追回補助經費。
(四)申請補助者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
   者,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