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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低碳車輛充電設備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1.2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078897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低碳車輛充電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低碳車輛充電設備補助辦法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
         動輔助自行車、油電混合車、液化或壓縮天然氣車、
         油氣雙燃料車及其他利用再生能源為驅動力之車輛。
       二、充電設備:將供應之標準交流電壓與頻率,調節成特
         定電壓及電流,經由充電連接器提供電能至電動車輛
         之裝置。
第 三 條  停車場經營業依臺南市停車場登記證申請辦法領得停車場
     登記證,於登記證記載之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設置低碳
     車輛充電設備(以下簡稱充電設備)者,得申請補助,並以一
     次為限。
       前項停車場應設置與充電設備所含充電插座一致數量之專
     屬停車位,並有專人管理充電設備。
       第一項充電設備可為落地型或壁掛型充電樁(座),並得
     包含充電插座、充電連接器及付費設施,惟充電連接器及付費
     設施需固定於充電設備。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充電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每一
     停車場補助總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僅設置電動機車充電設備
     者,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交通局提出:
       一、充電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設置計畫書:
        (一)充電設備配置圖說。
        (二)充電設備清單及預算表。
        (三)營運管理方式。
       三、停車場非自有土地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
         得使用二年以上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充電設備規格及補助金額表。
       五、其他經本府交通局要求之文件。
       同一停車場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依本辦法補助之金額
     與其他機關補助同項目之金額,加總後不得超過設置充電設備
     支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本府交通局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充電設備施工完竣十五日內,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交通
     局核撥補助款:
       一、充電設備補助申請表影本。
       二、充電設備補助核准函影本。
       三、竣工報告書:
        (一)充電設備竣工配置圖說。
        (二)充電設備施工及竣工照片。
        (三)充電設備竣工驗收證明表。
        (四)充電設備規格及結算總表。
        (五)充電設備購買證明影本。
        (六)支出憑證影本。
       四、切結書。
       五、領據。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準備低碳車輛,供本府交通局驗收充電設備
     。
       申請補助案之審核及驗收,得委由專家學者協助辦理。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交通局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
       一、停車場移作他用或拒絕供公眾停車。
       二、充電設備拒絕供公眾使用或擅自拆除、更換設備。
       三、未善盡充電設備維護管理之責。
       四、拒絕提供業務相關資料或報告。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有造假情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