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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2.16
發文字號: 府水污字第101011191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因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需支付償金或補償費,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土地下方埋設管渠或
  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三、本基準所稱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
  ,臨時使用土地致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四、使用土地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點五倍,按施工時該土地當年期公
  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埋設物投影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五、臨時使用土地之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該
  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
  期間跨越年度,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
  算之。
   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
六、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支
  付償金或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