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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設置要點」,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日期: |
100.06.28 |
發文字號: |
南市教秘字第1000477184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設置要點」,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數位化之環境,特設置「
資訊中心」,以規劃及提供資訊專業技術支援、諮詢及研發事宜。
二、設置目標:
(一)維持並增進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學術網路及行政網路之運作。
(二)規劃、建置教育相關網站及中心服務網站。
(三)協助規劃與執行資訊教育之教育訓練。
(四)配合推動資訊融入學科教學方案。
(五)規劃及推廣資訊相關活動及競賽。
(六)協調及整合本局所屬資訊組織。
(七)支援行政電腦化之規劃及推展。
三、組織架構: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並依業務需要置召集人一人、執行祕
書一人、主任一人,組長六人(計行政管理、網路連線、資訊安全、
教育行政系統、校務行政系統、教學資源六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
若干人),由本局就教育行政人員、資訊專長教師聘兼之,必要時基
於業務需要,得聘用約聘 (僱 )人員,其任務編組如附表。
四、設置地點:本中心設在本局所指定之學校,中心所在學校若有更動時
,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五、經費來源:除由教育部補助外,另由本局編列預算給予中心所在學校
並專款專用之。
六、支援教師之課務:本中心支援教師之課務由原校以聘請兼(代)課方
式處理為原則,所需鐘點費用,由本局依程序支應,若有特殊情形,
另以專案處理之。
七、支援本中心之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介調時,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支援辦理業務
期間,其資歷之認定與積分採計均比照主任之職務與年資採計核分,
其餘人員支援辦理業務期間,均比照組長之職務與年資採計核分。
八、本中心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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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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