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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0.12.2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949334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容: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臻
於健全,提供老人休閒活動場所,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特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指各區區公所接受政府補助興建,提供老
人文康活動之場所,其名稱應冠以行政區區名。

第 三 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本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區公所為管理機關。必要時
區公所並得委託財(社)團法人或合法立案之團體、機構負責管理。

第 四 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康休閒及研習活動。
二、聯誼服務。
三、書報閱覽服務。
四、老人福利諮詢服務。
五、其他老人福利事項。

第 五 條  
使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堆置、販賣危險性、易燃性等物品,有影響安全之慮。
二、侵犯他人權益或阻撓各項服務進行而不聽勸止。
三、故意毀損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建築或設備。
四、違背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五、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 六 條  
管理機關應將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開放時間及場地使用事項,公布於公告欄
,以提高活動中心使用功能。

第 七 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開放時間由管理單位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場地設
施使用之收費標準由管理機關製作成本分析後報送本府另定之。

第 八 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收費應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不得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