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維護、管理及使用救災裝備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及檢測器材,特訂定本須知。
二、實驗室可檢測、送驗及委外維修裝備器材項目如下:
(一)空氣呼吸器組。
(二)A級防護衣。
(三)歐式消防衣。
(四)其他新增列之災害搶救用裝備器材。
三、實驗室係供本局配發公有財產進行檢測,不得利用從事其他有商業營利性質之工作。
四、實驗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例假日不開放。
五、本局所屬員工申請使用實驗室及檢測設備,應於一週前至員工入口網-個人行事曆功能登錄核准。如因故變更或取消活動,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辦理變更或取消登錄作業。
本局辦理業務之需要,須在申請人核准使用時間自為使用者,以本局優先為原則,並通知申請使用人改期。
六、使用實驗室內各項檢測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有原廠認證具相當資格能力人員在場協助操作。
(二)須事先熟讀使用說明。
(三)不得擅自調整、更改檢測設備軟(硬)體之原始設定。
(四)不得擅自拆裝、搬遷或攜出檢測設備。
(五)禁止下載、安裝任何非法或無關救災裝備檢測之檔案或軟體。
(六)檢測設備有故障、損壞,應立即通知實驗室負責人。
(七)檢測設備使用完畢,應將復歸原位。
(八)不得有其他不當使用情事。
申請使用人違反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而致檢測設備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簽辦議處。
七、實驗室使用畢後,申請使用人應協同本局實驗室負責人依點檢表(如附表)所列項目進行點檢確認,以維護實驗室整潔及正常運作。
八、本局之災害搶救用裝備器材經實驗室檢測結果,發現有異常、故障情事者,應依本局後勤裝備管理系統進行線上陳報,經審核同意後,辦理維修、零(配)件更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