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殯儀館內秩序、紓解交通
,提高設施使用效能,並促殯葬業者規範各協力廠商,以增進殯葬服
務品質,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殯葬業者應督促三寶架、彩球、花圈、花籃、式場、牌樓、燈具、布
幔、椅套、靈車、陣頭車及其他等相關業者(以下稱各協力廠商)於
本所設施之佈置物,放置擺設於本所規定之區域,不得有越線擺放或
影響交通順暢之行為。
三、本所和平堂或守靈室上一場租用者告別儀式完成或移棺後,各協力廠
商,應於上午11:00過後方可進場拆除、佈置,不得提前進場作
業,占用車道違規停車。但上一場使用者租用告別式禮廳時段為11
:00過後者,須俟其移棺清場後,方得進場布置。
四、各協力廠商使用各級禮廳,得於前一場時段免費進場布置,如使用時
段係當日第一場者,得於前一日13:30後免費進場布置,不得提
前進場,倘需提前布置者,應填具「禮廳提前布置申請書」向本所提
出申請及繳費,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但以該禮廳未出租使用為原則。
五、各協力廠商在本所各級禮廳設置之布置物,於儀式完成後,有下場接
續使用者,應於1小時內拆除完畢;無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11:
00過後再行進場作業,不得提前進場占用車道違規停車,並於當日
拆除完畢,運離本所。
六、各協力廠商在本所各級禮廳設置之布置物,應於當日拆除完畢者,如
隔日有接續使用場次時,應出具殯葬業者之「禮廳續場使用證明書」
,提交該管之管理人員確認後,方可保留續場繼續使用。
七、靈車倘提前進入南區殯儀館應先停放於「靈車暫停區」,俟告別式結
束後,靈柩發引前10分鐘,方可進入告別式場就位。
八、各式陣頭車輛倘提前進入南區殯儀館應先停放於「陣頭車輛停放專區
」,若要將車輛停放告別式場周邊,應停入停車格位,不得占用車道
或違規任意停車;待配合科儀時,始至告別式場就位,完成科儀後,
再回停於「陣頭車輛停放專區」或告別式場周邊停車格位,仍不得占
用車道或違規停車,殯葬業者應於告別式結束後,通知各式陣頭車輛
,直接隨出殯車隊送行。
九、進入殯儀館之各式花圈應擺放於「花圈擺放專區」,以維交通及人車
安全。
十、各級告別式禮廳已設置LED字幕機取代牌樓者,禁用ㄇ字型牌樓占
用空間,每間禮廳得布置立地式1字型牌樓一座,固定方式得以繩索
綁附於騎樓門柱(禁止敲打鐵釘),寬度不宜過寬,以不影響LED
字幕機視線為原則。
十一、各協力廠商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時,經查證屬實,本所得對該殯葬業
者書面通知糾正,受書面通知後於6個月內再犯者,得拒絕提供各
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期間2個月以內;倘於拒絕提供期間終了之
日起一年內再犯者,得拒絕提供各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期間6個
月以內,並得連續拒絕申請,但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得逕予拒
絕提供各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
十二、本要點奉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