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為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前。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為有必要者。
(七)辦理檔案蒐集與鑑選入庫,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各科、
室主管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應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席。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本機關退休
人員列席,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