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審目的: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建造執照核發
效率並落實簽證制度及執行內政部頒訂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
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並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第二點規定委託臺南市
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建造(雜項)執照(
含變更設計)抽查後之協助審核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協審範圍:建築師設計簽證,並經核准建造(雜項)執照(含變更設
計)之抽查案件。
三、協審時間:除國定假日外,建築師公會於接到抽查案件後,自隔日起
至審核完成日之下午辦理抽查案件之協審。
四、協審人員:建築師公會受本局委託辦理抽查案件之審核時,應組成協
審小組執行本須知之工作項目。
前項協審小組成員應由建築師公會造冊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得擔任,
協審小組成員如有變動亦同。
五、協審地點:由本局指定之地點。
六、協審資格:凡建築師公會所屬建築師,開業二年以上或開業前曾任職
於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建管行政機關;其服
務年資與開業年資合計滿二年以上,並簽署建築師公會訂定之「建築
師公會辦理建造(雜項)執照抽查案件協審自律公約」者,始得參加
該建築師公會協審小組。
七、協審迴避:協審建築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協審建築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該案件之起造人或
設計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協審建築師自行迴避或當事人申請迴避後,由另一組別辦理協審。
八、協審程序:建築師公會於接到本局當月造冊抽查案件後,於隔日起排
序協審,並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結構(或設備)複雜或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得延長為十四日。
九、協審方式:建築師公會辦理抽查案件之協助審核時,起造人、設計建
築師得親自出席或委任他人代理。
十、協審項目:辦理協審時應逐案依「臺南市工務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表訂項目逐項審核,並填寫抽查結果及簽章。
十一、協審公約:為使協審小組能順利運作,建築師公會另訂協審自律公
約,作為辦理協審建築師共同遵守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