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
發協助金,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里並擴及超高壓輸變電線路
所經過之里居民生活照顧,實施里民生活扶助金補助,特訂定本規定
。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為原則,接獲台電公司通知單後,由里辦公處
提報計畫送臺南市善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彙整,由本所函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審核。
(二)申請補助之里辦公處於接獲本所函文後一個月內提申請台電公司○
○○年度協助金—計畫項目彙總表及個別計畫項目明細表等資料送
交本所。
三、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申請計畫經台電公司審核核准後,里辦公處向
本所提報實施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名稱、補助對象、金額、時
間、地點等項。
四、本規定補助對象為發放扶助金之前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善化區本
規定第一點所述之里民,且持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至發放日止,仍未
遷出或死亡者。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里辦公處造冊辦理,依計畫所核定補助款發給
里民生活扶助金,逾期未領之剩餘款項,則另核發給該里之弱勢民眾
。
六、本規定補助經費來源為台電公司南科超高壓變電所運轉中年度協助金
,適度勻編納入年度預算計畫中辦理,總補助支出額度應在當年度預
算編列本項補助預算數上限內為之。但當年度預算編列數額已不敷補
助時,則得按賸餘預算金額與當期總需補助金額,依比例折減發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里辦公處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憑
據,包括發放名冊、照片等,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或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於結案時尚有剩餘款應繳
回。
八、對核定補助有疑義者,得於扶助金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里辦公處提
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得補發扶助金。
九、已受補助對象經查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無條件返還不當得利之扶
助金。
十、因未獲台電公司經費補助或年度未核編是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