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審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特訂
定本基準。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核定:
(一)都市計畫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非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二)公有土地占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三)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在三公頃以上。
(四)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等市地重劃相關
法令規定。
現行都市計畫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組織重劃會以市地重劃方式開
發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書載明擬辦重劃範
圍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以全區為擬辦重劃範圍。但已有部分
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二)都市計畫劃定有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劃定之開發分區為擬
辦重劃範圍。但開發分區內有部分已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
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三)都市計畫未指定整體開發地區,但都市計畫記載公共設施用地得視
實際開發需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其擬辦重劃範圍以道路為邊
界時,其路寬在八公尺以下者,將道路全寬納入擬辦重劃範圍;超
過八公尺,在十六公尺以下者,至少將道路八公尺納入擬辦重劃範
圍;其道路寬度超過十六公尺,始得以計畫道路中心線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