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臺南市新市區文康育樂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應繳納各項費用與保證金;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免費提供使用:
一、臺南市政府或臺南市新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市區公
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區公立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或集
會,經新市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其他特殊狀況屬公益性質,經新市區公所核准。
第 四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新市
區公所並經核准者,退還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三
,水電費、冷氣費及保證金全額退還。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者,退還不能使用期
間已繳納之費用。
三、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且申
請人不能改期,退還不能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
第 五 條 使用場地,應善盡清潔維護及安全秩序之責,並於使用結
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
使用場地致生損壞,申請人應即修復,未於三日內修復者
,管理機關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另
追償之。
活動結束後,經管理機關檢查場地、設備無損壞且無其他
違規情事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