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公園、綠地維護管理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受委託管理公園、綠地之區公所及認養人。
三、本局為考核公園、綠地維護管理績效,得設考核小組。
前項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派
員組成: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考核小組每年考核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考核次數。
五、考核分組方式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分為區公所組及認養人組,其中區
公所組再依管理公園數分第一組、第二組;管轄公園逾十座隸屬第一
組、管轄十座以下之公園隸屬第二組。
六、考核內容、方式及考核成績等第:
(一)考核內容包括公園、綠地整體成效與硬體設施、植栽之環境管理維
護等事項,配分如附表一。
(二)考核方式如附表二。
(三)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1.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2.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3.六十九分以下者為丙等。
各區公所成績之計算,以轄內公園考核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七、考核獎懲方式如下:
(一)區公所組:
1.第一組:
(1)第一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一百六十萬元及獎牌
一面,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區長記功
一次。
(2)第二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一百二十萬元及獎牌
一面,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區長嘉獎
二次。
(3)第三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八十萬元及獎牌一面
,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區長嘉獎一次
。
2.第二組:
(1)第一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八十萬元及獎牌一面
,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區長記功一次
。
(2)第二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六十萬元及獎牌一面
,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區長嘉獎二次
。
(3)第三名:補助次年度公園維護經費四十萬元及獎牌一面
,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區長嘉獎一次
。
3.各組經考評為甲等但未獲前三名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各嘉獎一次。
4.考核成績經評定為丙等者,區長、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
記申誡一次。
(二)認養人組:
1.考核成績經評定為甲等者,頒發獎狀公開表揚,並於認養期滿
享有優先續約權。考核成績經評定為丙等者,本局得隨時終止
認養契約。
2.考核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且獲前十五名者,頒發獎金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6)第六名至第十五名:各新臺幣一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