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一百零一年度臺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為使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百零一年僱用
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落實臨時人力合理運用,以利審查小組精實評
估員額配置,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及各機關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審查由各機關依規定期限提報所需資
料並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本府及各機關所稱臨時人員,除含本府臨時單工、臨時技術工及臨時
駕駛(司機)外,另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第二點定義,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
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約聘、約僱、約用(專業臨時人員)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四、本原則以一百年度核定之臨時人員市預算員額為匡列額度之基準,但
確屬業務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審查會審核或專簽核准新增僱
用外,不得新增僱用計畫。
(一)接受中央補助辦理專案業務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業務,其補助或
委辦計畫內列有進用臨時人員所需經費者。
(二)經費係自給自足或以收支對列方式進用所需人員。
(三)在基金專戶項下進用人員者,在基金收支得以平衡下依其相關規定
辦理。
五、第四點所稱「一百年年度核定之臨時人員僱用員額預算」,如於一百
年年度中,有移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情形者,「撥出機關」應
將該等移撥之員額預算剔除,並以剔除後之員額預算為匡列額度基準
。「撥入機關」應將該等移撥之員額預算計入,並以計入後之員額預
算為匡列額度基準。
年度中臨時人員之解僱或離職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六、各機關除以第四條之規定匡列額度為基準外,提報資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其員額應配合減列:
(一)業務面:
1.機關業務因去任務化或委外化等方式辦理,致原業務項目已萎縮
者。
2.原基於本府政策推動需要,經核增員額,嗣因政策未實施或政策
緊縮者。
3.原基於特定計畫(業務)需要,經核增員額,於計畫(業務)結
束或緊縮者。
4.原據以核定特定員額配置之計算基礎(如服務對象、辦理件數、
值勤方式等)改變,致單位合理人力調降者。
(二)組織編制面:原基於特定任務編組業務需要,經核增之員額,嗣任
務編組結束者。
(三)經費面:經費來源為其他機關補助經費、工程管理費、代辦經費、
基金之進用計畫,經費停止補助或不敷支付時,應即停止僱用,不
得再以市預算或其他經費簽請延續或新增計畫。
專案小組於先期審查如認機關有前項之情況或【臨時人員實際僱用總
數佔公務員百分比】高於各機關平均百分比而未配合減列者,得予以
酌減一百零一年度臨時人員預算員額。
七、各機關應核實提報一百零一年僱用臨時人員所需資料,本處就所提報
之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及相關資料由本處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先期審查後
彙整審核意見,俟簽報奉核後提送主計處等相關單位據以審核一百零
一年僱用臨時人員員額歲出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