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三)內政部警政署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警署外字第一○○○○六八八○八
號函。
(四)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警署外字第一○二○○五二
八三五號函。
(五)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警署外字第一○二○一六六
七二三號函。
(六)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警署外字第一○三○一○五四
○一號函。
(七)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警署外字第一○四○一五九三
○八號函。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定義: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之規
定,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
所做成之紀錄證明。
三、目的:因本市轄區幅員遼闊,兼轄有山區及濱海地區,為體恤民眾往
返本局申請證明奔波耗時,授權所屬各分局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四、受理作業流程
(一)受理單位:本局外事科、各分局防治組。
(二)申請對象:
1.現(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於臺灣地區曾有居(停)留紀錄者。
(三)受理方式:
1.臨櫃申辦: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向第一款所列之單位申辦。
2.網路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3.傳真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4.郵寄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網路申請者除外)。申請人若曾更改姓名者,請
將原姓名填入更改姓名欄;申請人如需加註英文姓名,需於申
請書內填妥,並按照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但不需英文證明者
可免填。
2.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應備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須出示有照片之證件);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需檢附中華民
國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
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國人則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代之
(影本留存,正本驗畢發還),其應備證件如附表一。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上填妥委託書,並由受委託者備妥
委託者之私章及第二目所述之文件以利作業,申請人為未成年
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五)收費及退費事項:
1.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
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自第二份
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2.前款所稱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係指所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其內容均為相同之記載。
3.申請人因故撤回申請或有不予核發之情形而請求退費時,由本
局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
五、分工單位及事項
(一)各分局防治組:
1.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應隨到隨辦,對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證件詳
加核對,如有錯漏或不合申請要件者應委婉說明,並一次告知
該完整要件及通知更正或補件。
2.受理臨櫃申請案件,開立收據,並於翌日上午將申請書(附掛
號郵資之信封)、應繳證件影本、證書費及收據以公文交換方
式彙送至本局外事科辦理後續事宜。
3.受理臨櫃申請案件,應設申請登記簿及公文傳遞簽收簿,條列
當日受理明細,並經本局外事科、分局核對無誤後於簽收簿簽
收,以利日後管理及查考。
4.若各分局收據用罄,函請本局外事科核發收據。
5.若民眾未備妥掛號回郵郵資及信封,得由各分局協助處理。
6.接獲郵寄或傳真申請案件,逕轉外事科辦理。
7.各分局受理民眾申請時,不得拒絕他轄(含他縣、市)民眾之
申請。
(二)外事科:
1.受理臨櫃、郵寄、傳真暨網路申請案件。
2.彙整各分局申請書,查詢刑案紀錄、製證、發證及郵寄。
3.刑案紀錄有疑義時,檢具相關資料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補正。
4.函發各分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據,並請各分局承辦人簽收。
5.證書規費繳費憑證統一報核。
6.受理民眾退費、疑義(如製證、發證、異議等問題)答詢等。
7.申請書、收據檔案彙整。
8.其他。
(三)前二款其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六、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