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人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
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
下簡稱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
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事項。各機關
研考單位(或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
資料登錄於臺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網(以下簡稱資訊網 http:
//210.69.40.134/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指定專責人員輔導使用資訊網,統籌各機
關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四、二機關以上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
同署名提出;出國人員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
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五、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因公派赴國外或大陸地區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及實習
之人員,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規格」(附件一)提交
紙本出國報告及電子檔,由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送存作業。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僅須檢送自資訊網列印之「本府所屬各機關
出國報告提要」(附件二),並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但經各機關
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送存作業辦理
。
(三)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
六、第五點第一款所稱之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紙本出國
報告,及檢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依行政程序併陳
逐級審核,並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及登錄出國報告資料
。
赴香港、澳門以外之大陸地區者,無論是否使用政府經費,均應另依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之期限及格
式繳交報告至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紙本出國報告應依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一式三份送本府備查。
七、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責追蹤審核。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
時,應填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審核
作業應於報告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
八、出國報告之審核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各局處單位主管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以上人員出國報告應簽至一
層核定。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之出國報告授權各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
(三)各國中、小學教職員之出國報告授權本府教育局核定。
九、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任務範圍:將出國緣由或出國目的作一說明。
(二)內容重點:將行程與出國所賦予之任務,作一深入研究分析。
(三)主要心得:將外國制度或採取之措施與我國現行制度作一比較分析
。
(四)建議事項:應將可供我國採作事項及應行改進具體措施,逐項分別
敘述。
(五)效益評估:評估當次出國實質成效。
十、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者。
(四)不符規定格式或未登錄資訊網及傳送資料者。
十一、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依行政程序
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並將已完成審核之出國
報告紙本三份,送交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二、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處理。
十三、出國報告建議事項應由計畫主辦機關分送本府有關機關(單位)參
辦,本府有關機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
形,函送計畫主辦機關彙整後逕送研考會。(如附件四)
十四、出國報告逾期未提出者:
(一)逾一個月者,書面糾正。
(二)逾二個月者,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三)逾三個月者,申誡,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四)逾六個月者,記過,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