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商行政科:工商與公司登記與管理、自來水管承裝
商登記、工商與公司統計分析、工廠校正與營運調查
、製造業及其他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證明、興辦
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定、工業管線
查核管理、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動產擔保登記、
公平交易與商品標示查核及宣導、動員重要物資整備
及管理。
二、商業科:商業發展計畫、商圈與商店街輔導及發展、
商業專案輔導、商業行銷等綜合業務。
三、產業發展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產業轉型與升級輔
導、創新研發獎助與產學合作、創新創業與產業群聚
輔導、創新育成基地業務推動、產業出版品之發行、
新興產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觀光工廠輔導、臺南
中小企業服務團、地方經濟事務團體行政督導等事項
。
四、工業區科:產業園區規劃、編定、開發、招商、土地
租售及更新、產業園區廠商管理及服務連繫、土地管
理維護、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設置與管理等業務
。
五、投資商務科:本市招商業務之企劃與推動、投資環境
整備、國內外招商活動與經濟會議籌辦、招商網、本
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管考及提供廠商投資服
務等事項。
六、能源科: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公用天然氣
、電力、電信及再生能源業務之登記、管理、協調與
推動、自來水延管工程、災防業務、節電、節水、智
慧電網與再生能源之輔導及推動。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企劃、法制、印信、檔案、事
務、出納、採購、發包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第 四 條 本局得設產業園區管理站,專責所轄產業園區內行政業務
、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廠商服務輔
導與執行環評監督及污水處理之環保業務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
站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站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下設市場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市場處處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