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大新營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
區)電信管道之租用、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提昇工業區電信
管道使用率及其管理維護作業,特制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並得委任本工業區管理機構執
行。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道:指本工業區設置用於容納電信、電訊、有線電視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纜線(路)及其相關設備之管道。
(二)孔道:指電信管道之個別使用單元。
(三)申請人:申請租用或續租電信管道者。
(四)電信管道租用者:指經核准租用電信管道敷設光纖、有線電視同軸
電纜、其它電信、通訊纜線、弱電線路及其相關設備之合法電信、
有線電視業者、公用事業單位、登記設廠於本工業區內者或各級政
府機關。
(五)無權使用者:自然人或未經合法申請許可而使用電信管道者或租用
契約關係消滅但仍為使用者。
四、電信管道之申請人應為合法之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公用事業單位、
登記設廠於本工業區內者或各級政府機關。
五、申請人申請租用電信管道,應填具租用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 3
份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一)資格證明文件:
1.電信、有線電視業者或公用事業單位: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
可證、特許執照或建設許可證等之影本。
2.登記設廠於本工業區內者:工廠登記證影本。
3.各級政府機關應正式函文申請。
(二)敷設計畫書,應含:
1.敷設目的。
2.租用孔道、長度及預定期間。
3.敷設纜線(路)之相關位置圖及平面圖配置圖。
4.敷設纜線(路)、設備之規格(附參考圖片)。
5.敷設進度表。
6.相關敷設動線,與交通、安全及對其他孔道影響等問題之因應方
式。
7.平時之檢查及維修作業程序書,及緊急應變措施。
8.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9.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合格者,由主辦單位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並辦理
法院公證,逾期視同棄權。
六、前點租金按使用電信管道以每孔每公尺每個月租金新台幣 1.65 元乘
以租用孔道總長度計收(單價不足 1 元以 1 元計),租期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算。
前項租金採按月計算,租金給付以 1 年為 1 期,第一年租金應於
簽訂租用契約前支付,其餘年度租金應於前一年度租用契約屆滿日前
1 個月至屆滿日期間繳清該年度之全部租金。
前項年度租金,電信管道租用者應按年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至主辦單
位所指定之帳戶。
第一項所稱之孔道長度係以主辦單位審核許可,並簽訂租用契約之電
信管道長度為準。
七、前點租用期間應以年度承租為原則,並得一次簽訂多年度租用契約。
電信管道租用者於租用期間得延長租期或續租,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
前 1 個月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電信管道租用者於租期屆滿
前,得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向
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與主辦單位簽訂電信管道租用契約前,應一併繳納履約保證金
至主辦單位所指定之帳戶。
前項履約保證金金額,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項計算之年度應繳租金
之 2 倍計算。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於租用契約依前條所定租用期間屆滿後,無息退還
承租人。
電信管道租用者如有使用不當致主辦單位發生費用支出或其他損害,
主辦單位得逕自履約保證金扣減抵償。
九、電信管道租用者開啟電信管道人、手孔進行纜線敷設、檢查、維修等
作業前,應於開啟日 7 日前以書面向主辦單位申請許可。但因緊急
事故,得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主辦單位後開啟,並應於開啟後 3 日內
報請主辦單位備查。
主辦單位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其單位門首及本工業區適當地點公
告開啟單位、時間及地點。其他管道租用者得於公告日起 3 日內以
書面方式提出異議。
經其他管道租用者提出異議者,主辦單位應邀請集申請單位與提出異
議之其他管道租用者召開協調會議。
十、電信管道租用者開啟電信管道人、手孔進行各項作業,應依道路交通
安全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電信管道租用者敷設之纜線及設備,應標示租用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
十二、電信管道租用者使用電信管道應善盡管理及維護責任,如因纜線敷
設、檢查、維修等作業造成管道設施或其他使用者之纜線或設施損
害,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法敷設:
(一)未經主辦單位審查許可並簽訂租用契約,或租用契約喪失其效力
,仍為敷設者。
(二)敷設範圍與敷設纜線或設備與許可之敷設計畫書或租用用契約不
符者。
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事者,主辦單位應通知限期拆除,並得向該無
權使用者請求因此所生之賠償,且 1 年內不得受理其租用電信管
道申請。
有第一項第二款違規情事者,主辦單位應通知限期改正,不予改正
或逾期仍未改正者,主辦單位得終止其租用契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單位得終止租用契約:
(一)租用期間,電信管道租用者喪失第四條所定資格楮,契約當然終
止。
(二)租賃期間,主辦單位因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或移除電信
管道者。
(三)電信管道租用者違反租用契約者。
(四)電信管道租用者未經主辦單位同意,逕將租用之管道全部或一部
提供他人使用者。
(五)電信管道租用者違法敷設,經通知限期改正,不予改正或逾期仍
未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用契約,電信管道租用者得向主辦單位申請退還
未到期之已繳租金。
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終止租用契約,電信管道使用者
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十五、租用期間屆滿、契約終止或違法敷設者,電信管道租用者應於租用
期間屆滿、租期終止 3 週前或通知拆除 2 週內向主辦單位提送
拆除計畫書,並應於租用期間屆滿前或限期內自行拆除敷設纜線(
路)及設備。
拆除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一)預定拆除之敷設纜線(路)、設備及數量。
(二)前款纜線(路)、設備相關位置圖。
(三)進度表。
(四)拆除之施工動線圖,與交通、安全及對其他管道影響等問題之因
應方式。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七)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第一項之拆除限期,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況訂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辦單位得逕行拆除,電信管道租用者或無權
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主辦單位並得向其請求因此所生之費
用或其他損害賠償。
十六、任何人禁止挖掘電信管道經過之道路。但情形特殊經主辦單位核准
同意挖掘時,其挖掘作業不得破壞該管道之相關設施。
十七、電信管道租用者非經主辦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將租用契約之權利轉
讓予他人。
十八、主辦單位及電信管道租用者應各設置專責人員及聯絡電話,以利業
務協調。
十九、本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格式及租用契約書由主辦單位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