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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受贈美術館文物處理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7.23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2065774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受贈美術館文物處理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受贈美術館文物處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界捐贈美術館相關之美術品、
  古物及文獻等,豐厚典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三、本府受理捐贈文物之範圍:
(一)符合本府典藏政策及典藏美術品類別者。
(二)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美術界具有藝術、文化或歷史價值者。
(三)其他經本府典藏審議小組認定具典藏價值者。
四、有意捐贈文物者,得通知本府派員辦理。本府受理捐贈文物之作業程
  序,詳臺南市政府受贈美術館文物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附件一)。
五、捐贈之文物,須經本府典藏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列入典藏;未通 
  過者,原件返還,捐贈者不得拒絕,捐贈品經本府收受後,依法不得
  撤銷捐贈。
六、捐贈者應填具文物捐贈申請書(附件二)及授權同意書(附件三),
  同意捐贈之文物,其所有權均歸屬本市,著作財產權由雙方共享。
七、捐贈之文物,其價格於典藏審議小組審定後,列入財產登記,並由本
  府依捐贈之年度開立典藏捐贈證明書及感謝狀。
八、捐贈之文物,由本府登錄於建置之專屬網路平臺,供民眾查詢,並匯
  集成冊,不定期印製發行,達一定數量者,得配合辦理專題展覽。
九、有關受贈文物與否之評估、登帳、開具證明及感謝狀,依臺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之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