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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為規模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公(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發)布日期: 102.06.24
公(發)布字號: 府水雨字第1020480512號
容:
公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
建築行為規模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