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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1.02.15
發文字號: 南市消預字第1010003186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作業要點
容:
一、為使本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之協議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適用對象:案件申請(起造)人或其委託之消防專技人員。
(二)適用範圍: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因未符
   合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之案件。
三、提起申訴方式及時機:提起申訴應具申訴書(如附表一),於限期改
  善期間內向本局提出,同一事由之申訴以一次為限,重複申請本局得
  不受理。
四、申訴作業(流程詳附圖)
(一)本局於收受申訴案件後,經預先審查,認為原處置依法令無可議之
   處無須協議者,於擬具處理方式簽奉核淮後函知申訴人;應協議者
   ,於收受申訴書後七日內由火災預防科科長或安全管理股股長負責
   申訴案件之協議。
(二)協議之進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消防公(協)會代表參加,申請人亦
   得經本局同意後由本案設計或竣工查驗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
   )陪同參加。
(三)協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附表二)。
五、申請人於協議期日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放棄申訴之權利。
圖表附件: